车辆维修保养框架协议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声明函与价格扣除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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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1发布

车辆维修保养框架协议采购,供应商填了《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到底该不该认定享受价格扣除?

国办发〔2025〕34号文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施行之后,政府采购实务里冒出一个挺棘手的问题。
车辆维修保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里附了一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到了评审环节,有人主张既然填了声明函,产品就"视为本国产品",理应享受20%的价格扣除;有人反驳说车辆维修保养是服务项目,服务本身哪来的"本国产品",填了也白填;还有人觉得不能一棍子打死,得分情况看。
三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这个问题看起来小,实际上牵的线不少。它牵涉《政府采购法》对货物、工程、服务的基本划分,牵涉本国产品标准到底管什么、不管什么,牵涉价格扣除政策的适用对象,还牵涉那份《声明函》在整套制度里到底算什么角色。判断错了,该给的扣除没给,供应商权益受损,质疑投诉跟着来;不该给的给了,政策执行走样,监督检查和整改也跑不掉。
这篇文章就把这件事掰开揉碎讲清楚。不讲空话,只讲依据和判断。

一、判断之前,先把法律依据理清楚

任何结论都不能凭感觉下,得回到法条和政策原文。跟这个问题有关的制度,大致分三层。
最顶层是《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写得很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留了三种例外情形——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境外使用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条最后一句也很关键:"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本国"怎么界定,法律把权力交给了国务院,地方和采购主体不能自己发挥。
第二条则给三个概念划了边界:货物是"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用的是排除法——"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车辆维修保养,恰恰落在这个"除了货物和工程"的范畴里。
中间一层是实施条例和部门规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来落实政策目标。"价格评审优惠"这五个字,就是本国产品支持政策、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在评审环节的制度接口。
具体到操作层面,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价格扣除和价格调整作了安排。最低评标价法下,"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综合评分法下,"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这说明价格扣除本身是合法的评审调节手段,但它的前提永远是"落实哪一项政策、针对什么对象"。
最关键的一层,是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份文件把《政府采购法》第十条那句"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真正落成了可操作的制度,系统回答了三个问题:什么样的产品算本国产品?本国产品标准管多大范围?对本国产品有什么支持政策?这三个问题的答案,正是判断我们这个问题的钥匙。

二、本国产品的三个条件,都是冲着"产品"去的

34号文第一条把本国产品标准拆成了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有新的名称和特征。文件还专门列了几种不算属性改变的细微操作:为运输储存保持状态的、为运输销售做包装展示的、贴品牌标志标识的、简单上漆磨光分装的。说白了,贴牌、简单分装、只印个标,都不算在中国境内生产。
第二个条件是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具体核算按附件1《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执行。这里有个过渡安排:在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确定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之前,只要符合第一个"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就视同本国产品。
第三个条件是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要求。对需要特殊管控的特定产品,还要满足关键组件在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在境内完成。这项要求同样分产品逐步落地,落地前不强制适用。
三个条件连起来看,指向性非常清楚:本国产品标准从头到尾都是针对"产品"——也就是货物——设定的。它判断的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出来的东西",依据是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属性改变和组件成本构成。这套逻辑天然适用于工业品、零配件、设备,而不适用于"提供服务"这件事本身。服务不是生产出来的,没有属性改变这一说。

三、车辆维修保养,本质上是服务项目

这一步想明白了,后面的方向就清楚了。车辆维修保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到底算货物还是服务?答案是服务。
从品目属性看,政府采购品目分类里"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归在服务类。它的核心内容是维修工、技师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养,是一种以劳务为核心的服务,跟采购一台设备、一批零件那种以交货为核心的货物采购不是一回事。
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定义看,车辆维修保养既不是"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也不是"建设工程",自然归入服务。
从框架协议采购的制度设计看,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框架协议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车辆维修保养标准统一、需要多次零星重复采购,正好符合。110号令第二十五条在讲第一阶段入围评审时,还专门区分了"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和"服务项目质量因素",服务项目的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这也从侧面印证,车辆维修保养在框架协议语境下是被当作服务项目对待的。
既然是服务项目,接下来的问题就绕不开了:本国产品标准和价格扣除政策,对服务项目到底适不适用?

四、本国产品标准管的是"货物",服务项目里只有"涉及的货物"才管

这是全文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也是最关键的一句话。看34号文第二条原文: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也说了:"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的货物,具体而言,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
两段话放在一起,两个结论跑不掉。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货物,不是服务。政策文字写的是"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它没说"适用于服务",而是说服务项目里那些涉及到的货物可以适用。服务项目本身不会因为"是服务项目"就自动获得本国产品属性。
对服务项目来说,真正能搭上本国产品标准这班车的,是"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放到车辆维修保养里,就是维修过程中要用的零配件、材料、耗材——机油、滤芯、刹车片、轮胎、各类配件。这些是实实在在的货,是品目分类里的货物类产品,它们才有资格谈"是不是本国产品"。
这个区分决定了后面所有判断的方向: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里,服务本身(维修工时)不存在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的划分,因为服务不是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涉及属性改变;但项目里如果包含零配件等货物,那么这些货物——也只有这些货物——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才有资格享受对应的价格扣除。

五、价格扣除扣的是"货物报价",不是服务本身

搞清了适用对象,再看价格扣除政策本身。34号文第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财政部答记者问的表述是:"对于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上述支持政策不改变最终中标、成交价格,政府采购合同仍按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报价签订。"
这里有几个点不能含糊。
扣的是"本国产品的报价",也就是货物的报价,不是对供应商总报价笼统地扣。单一产品项目扣的是该本国产品的报价;多种产品且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的,才是对全部产品总报价扣20%。
触发价格扣除有个前提——"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这一点很多人忽略了。如果项目里参与竞争的货物全是本国产品,没有非本国产品,那就不存在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的价格评审优惠,本国产品不享受扣除。财政部国库司2026年1月21日答复网民留言时说得很直白:"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价格扣除影响的是评标价格的排序,不改变最终成交的合同价。合同还是按供应商原始报价签。
把这些串起来,价格扣除政策的本质就清楚了:它是给本国货物报价相对于非本国货物报价的评审优惠。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里,服务本身没有"报价的产品属性"可扣,只有作为货物存在的零配件,才存在本国产品报价和非本国产品报价的对比,才谈得上价格扣除。

六、《声明函》是先决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现在可以正面回答那份《声明函》了。要准确理解它的地位,得放回34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的原文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第(三)项也写了: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财政部国库司2026年1月21日答复网民留言时,对《声明函》的地位给了一个非常精准的定性: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是其产品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但不应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出具《声明函》的,不应享受政府采购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先决条件"这四个字是关键。它的意思是:没有它一定不行,但有它不一定行。《声明函》是一个必要不充分的文件。
没有它不行——在采购标的确实适用本国产品标准、且货物确实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出具《声明函》,否则其货物不能被视为本国产品,也就享受不了价格扣除。这是程序前提。
有它不一定行——光填一份《声明函》,不等于这家供应商就一定能享受价格扣除。《声明函》解决的是"这个产品算不算本国产品"的程序认定,但最终能不能扣除,还要看项目里有没有货物、货物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实质要求、是不是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的竞争、多种产品时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标并作出承诺。这些都不是一张《声明函》能自动带来的。
还有一点必须强调:财政部明确说出具《声明函》不应作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不能把"必须出具《声明函》"设为投标响应的入场门槛,那是对政策的误用。它的功能只是产品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不是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资格。

七、三种情形,三种结论

把前面的依据全部组装起来,这个问题就有了清晰的分情形答案。关键看两件事:项目里有没有货物,以及这些货物是不是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本国产品。
第一种情形,纯劳务服务属性的车辆维修保养项目——不含货物,或者货物已全部折算进服务单价。这种项目采购标的只有维修保养服务本身,供应商报的是服务价,没有独立的货物报价。本国产品标准和价格扣除政策针对的是货物,纯劳务服务不涉及属性改变,没有本国产品和非本国产品之分,供应商即使填了《声明函》,也没有对应的货物标的可以视为本国产品,更不存在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扣除的对象。结论很明确:不该认定享受价格扣除。《声明函》填了也是无的放矢,不影响评标价格。
第二种情形,车辆维修保养项目包含明确的维修零配件等货物,供应商提供的这些货物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在中国境内生产、发生属性改变;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即视同本国产品),并且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对本国产品(货物)的报价应当享受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其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就此作出承诺的,则对其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此时《声明函》是享受这一优惠的程序性先决条件——出具了,货物才视为本国产品;不出具,就不能享受。
第三种情形,项目包含货物,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并非本国产品(比如进口零配件,或者虽非进口但不满足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或者项目中参与竞争的货物全部都是本国产品、没有非本国产品与之竞争。这两种子情形都不能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前者是货物本身不是本国产品,不满足享受前提;后者是没有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的竞争,按财政部口径,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此时即使填了《声明函》,也因不满足实质或竞争条件而无法获得扣除。
三种情形放在一起,规律就出来了:能不能享受价格扣除,取决于货物的产品属性、竞争情形和程序要件三者叠加,而不是取决于填没填《声明函》。填《声明函》只是最后一道程序门,而且这道门必须建立在前面两道实质门都通过的基础上。

八、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下,有几个特殊性不能忽略

这个项目采用的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判断价格扣除还要结合框架协议本身的制度特点,否则容易张冠李戴。
框架协议分两个阶段,价格扣除主要发生在第一阶段入围评审。按110号令,第一阶段是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是在入围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对供应商报价的评审、排序、淘汰发生在第一阶段。20%的价格扣除作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评审优惠,正是在第一阶段评审中对本国产品报价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排序,从而影响入围资格。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更多按框架协议约定的二次竞价、顺序轮候、直接选定等方式进行,价格扣除的空间和方式要看征集文件的具体约定。
评审方法的选择会影响价格扣除的实际作用。11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价格优先法按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本国产品的20%扣除会直接改变排序;质量优先法对质量综合评分排序,价格扣除的影响机制要看征集文件如何设定评审因素和权重。但无论哪种方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调整、价格扣除都应当依法体现,不能因为评审方法不同就整体排除本国产品的政策优惠。
服务项目中货物的处理方式,决定价格扣除能不能落地。110号令第十三条写得很具体:"服务项目单价按照单位采购标的价格或者人工单价等确定。服务项目所涉及的货物的费用,能够折算入服务项目单价的应当折入,需要按实结算的应当明确结算规则。"这句话的实操含义是:如果一个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把零配件费用全部折算进了服务单价、没有单列货物报价,评审时就没有独立的货物报价可供扣除,价格扣除政策无法对这部分发挥直接作用;反过来,如果零配件按实结算、单列报价,或者以独立采购包组织货物采购,这些货物就具备适用本国产品标准、享受价格扣除的独立空间。
量价关系折扣和价格扣除不能混为一谈。110号令第十三条还允许在征集文件中明确量价关系折扣——达到一定采购数量价格按折扣降低。量价折扣是商业性价格调节,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是政策性价格调节,性质不同、依据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既要扣又要折,应各自依据规则在评审中合规适用。
框架协议方式没有改变价格扣除政策的实质,只是让"货物报价是否存在、如何体现"这个问题在服务类框架协议中变得更隐蔽,更需要靠征集文件的细化约定来落实。

九、实务中五个常见误区

围绕这个问题产生的误解,集中在五个地方。
误区一:填了《声明函》就等于能享受价格扣除。这是最普遍的误解。《声明函》只是产品视为本国产品的程序性文件,是享受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绝不是充分条件。能否扣除还要看项目里有没有货物、货物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实质条件、是否存在本国与非本国的竞争。把《声明函》当成自动享受扣除的凭证,是把先决条件错当成了充分条件。
误区二:车辆维修保养是服务项目,所以一律不该享受价格扣除。这也是一刀切。正确说法是服务本身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但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如果项目包含零配件等货物且符合条件,相关货物部分仍然应当享受价格扣除。只看"服务项目"四个字就全盘否定,会漏掉本应落实的政策优惠。
误区三:车辆维修保养是服务项目,所以一律该按本国产品享受价格扣除。这是另一种矫枉过正。把服务项目等同于全是本国产品,或者因为供应商填了《声明函》就默认其整体报价都适用20%扣除,同样不成立。服务的报价、以及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报价,都不在价格扣除之列。
误区四:只要货物是中国造的、非进口的,就一定是本国产品。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明确:"进口产品属于非本国产品。但对一些非进口产品,如果不满足《通知》规定的\u2018在中国境内生产\u2019等条件,这些产品也属于非本国产品。"非进口不等于本国产品。一个在国内贴牌、简单分装、没有发生实质性属性改变的非进口产品,可能仍不是本国产品。判断标准是实质的属性改变,不是标签。
误区五:把《声明函》当成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财政部明确出具《声明函》不应作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若把必须出具《声明函》设为投标响应的资格门槛,属于对政策的误用,既增加供应商负担,也违背了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要求。

十、一套可以反复用的判断路径

把全文浓缩成一套判断路径。以后再遇到"某供应商填了《声明函》,该不该认定享受价格扣除",按五步走,基本不会错。
第一步,看项目属性。是货物项目、工程项目还是服务项目?把采购标的的品目属性、报价构成看清楚。车辆维修保养这类,定性为服务项目。
第二步,看采购标的是否包含货物。项目里有没有独立的、可作为采购标的的货物?对车辆维修保养来说就是零配件、材料。这些货物是单列报价,还是已全部折算进服务单价?这一步决定价格扣除有没有可以扣的对象。纯劳务、无货物或货物已全部折算进单价的项目,没有货物报价,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无从谈起。
第三步,判断货物是不是本国产品。货物是否符合34号文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发生实质性属性改变)、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达标(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即视同本国产品)、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和工序合规?只有符合这些实质条件的货物,才算本国产品。
第四步,判断是否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如果参与竞争的货物全部是本国产品,或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本身就是非本国产品,都不满足价格扣除的触发条件。
第五步,核查程序要件与成本占比承诺。供应商是否出具了符合要求的《声明函》?多种产品时,其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的比例是否达到80%以上、并是否在响应文件中就此作出承诺?《声明函》是程序先决条件,成本占比承诺是多产品情形下享受对全部产品总报价扣除的必要条件。
五步走完,对号入座:纯劳务服务项目,不该认定享受价格扣除,填《声明函》不影响评标价格;含货物、货物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存在本国与非本国竞争的项目,应当认定,对本国产品(货物)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80%以上且作出承诺的,对全部产品总报价扣除20%;含货物但货物非本国产品,或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项目,不认定享受价格扣除。

十一、给三类主体的实操建议

判断框架落地到实操,不同角色有不同的动作。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一是在采购文件、征集文件里明确采购标的的属性和报价构成,交代清楚项目涉及哪些货物、货物如何报价(单列或折算);二是依法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声明函》,但不要把它设为资格条件;三是评审时按货物产品属性、本国产品标准、竞争情形、程序要件的链条逐项核验,该扣的扣、不该扣的坚决不扣,并在采购文件中写明价格扣除的计算方式,避免评审时口径不一;四是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供应商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落实公开要求。
对评审专家来说,评审时不要凭供应商填没填《声明函》作简单判断,而要审查项目是否有货物报价、货物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实质条件、是否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的竞争,据此确定是否对相应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对服务项目填了《声明函》这类情况,尤其要先回到有没有可扣的货物报价这个前提。
对供应商来说,填《声明函》前先确认自己提供的货物是否真正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实质属性改变、成本构成达标),以及项目是否具备享受价格扣除的竞争条件;如实填写,绝不弄虚作假——34号文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提供虚假《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如果项目是纯服务、不含货物,也没必要强行填《声明函》博取并不存在的扣除。

十二、结论

回到文章标题那个问题。车辆维修保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供应商填写了《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到底该不该认定可以享受价格扣除?
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回到项目属性与报价构成中去判断。
如果项目是纯劳务服务性质的车辆维修保养——不含货物,或货物已全部折算进服务单价——那么因为本国产品标准和价格扣除政策针对的是货物,服务本身不适用,供应商填《声明函》也没有对应的货物标的,不该认定享受价格扣除。
如果项目包含了维修零配件等货物,供应商提供的这些货物确实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且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情形,那么应当认定:对本国产品(货物)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本国产品成本占比达到80%以上并作出承诺的,对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此时《声明函》是享受该优惠的程序性先决条件。
如果项目含货物但货物并非本国产品,或参与竞争的货物全部都是本国产品,则同样不能享受价格扣除。
说到底,《声明函》是产品被视为本国产品的程序钥匙,但它打不开该不该享受价格扣除这扇门。开门靠的是项目里有没有货物、货物是不是真的本国产品、市场上是不是存在本国产品与非本国产品的竞争。判断这件事,记住八个字就够了:先看标的,再谈扣除。
政策刚落地,各方对执行口径有理解差异很正常。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回到法条原文、回到财政部等权威部门的答复口径上来,既不因噎废食地全盘否定,也不张冠李戴地盲目放行。后续财政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还会分产品确定组件成本占比及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本国产品的认定会逐步细化;各级财政部门也会把本国产品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本文判断所依据的政策文本和权威答复截至撰写之日有效,具体项目仍应以项目征集文件、最新法规政策及财政部门的正式答复为准。
先看标的,再谈扣除——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如何判断能否享受本国产品价格扣除
内容验真
本文为政府采购法律与实务的专业解读,文中所有法条、政策引用均来自公开官方文本,核心来源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政府采购对象界定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实现政策目标。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扣除、以调整后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
4.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框架协议采购定义、适用范围、服务项目单价与货物处理、第一阶段评审方法。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2025年9月28日成文、2025年9月30日公开发布、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本国产品标准三要素、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物,包括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20%价格扣除、多种产品80%成本占比规则、《声明函》样式与效力、虚假声明追责、争议处理。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官网。
6.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2025年9月30日):适用范围为"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的货物"、价格扣除为"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且不改变成交价格"。
7.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网民留言(2026年1月21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声明函》是产品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先决条件"、不应作为资格条件;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项目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非进口产品不满足"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也属于非本国产品。
本文判断基于上述政策与答复口径作出,政策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分产品组件成本占比及关键组件工序要求仍在逐步出台过程中,具体项目应以项目征集文件及最新有效的法规政策、财政部门正式答复为准。